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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代位权诉讼终本后还能再告债务人吗?最高法指导案例167号明确可以

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6号(二审);(2018)鲁民初10号(一审)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二审)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债权人代位权

发布时间:2026年10月25日

分类:合同纠纷 / 债权债务 / 代位权诉讼

一、案情简介

2012年至2013年,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下称大唐公司,债权人)与山东百富物流有限公司(下称百富公司,债务人)签订了41份采购合同,百富向大唐销售镍铁、镍矿、精煤等货物,双方滚动结算。大唐累计支付货款18.27亿余元,但主张百富实际供货货值少了约1.7亿。

与此同时,百富公司对宁波万象进出口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2014年,大唐以万象公司为被告、百富公司为第三人,向宁波中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判万象公司向大唐支付3636万余元。2016年大唐申请强制执行,但万象公司名下仅有两辆机动车且未实际控制,再无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3月,象山县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代位权执行落了空,大唐转头把百富公司告上山东高院,请求返还货款及利息。

这类案子放在重庆也一样:重庆代位权诉讼执行不到次债务人怎么办?指导案例167号给出的出路,就是就未获清偿的部分再向债务人本身主张。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集中在三点:

  1. 代位权诉讼终本、次债务人未实际清偿,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是否就此消灭?
  2. 债权人另行起诉债务人,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构成重复起诉?
  3. 代位权诉讼是否意味着债权人必须在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二选一”?

实务中常被问到,重庆代位权诉讼和直接起诉债务人冲突吗?最高法的回答是否定的,两者压根不是一回事。

还有人担心,重庆终本后还能再起诉债务人吗?本案明确:能,而且应当支持。

三、法院裁判观点

(一)债权债务消灭以“实际履行”为前提

最高法指出,原《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对应现行

《民法典》第537条)规定,代位权成立后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但这个“消灭”是有前提的,次债务人必须已经向债权人实际履行了清偿义务。

民法典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本案里,次债务人万象公司分文未付,法院也已终本,大唐与百富之间的债权债务并未消灭,大唐当然有权另行主张。民法典第537条把“即予消灭”改成“债权人接受履行后……终止”,正是把“实际履行”这个前提钉得更死。

(二)代位权是债的保全,不是“二选一”

最高法强调,代位权诉讼属于债的保全制度,目的是防止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不是让债权人在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挑一个去追。如果要求“二选一”,等于逼债权人在起诉前先把次债务人的家底查个底朝天,查不清就得自担落空风险,既加重成本又打击行权积极性,与制度初衷完全背离。

(三)不构成重复起诉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重复起诉需满足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相同,或后诉请求实质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代位权诉讼的被告是次债务人,对债务人诉讼的被告是债务人,当事人不同;代位权诉讼针对的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对债务人诉讼针对的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诉讼标的和请求基础也不同;而且代位权诉讼还多了一道

《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的特殊要件。两者仅具法律上的关联性,大唐提起本案诉讼不构成重复起诉。

合同法解释(一)

顺着这个思路,重庆代位权诉讼管辖法院在哪里?按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由被告(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协议管辖、仲裁约定都不当然阻却。

重庆代位权诉讼时效是多久?一般适用三年,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时效抗辩也可以向债权人主张,这点要提前算好账。

四、判决结果

山东高院一审判令百富公司返还货款7581万余元及利息;大唐不服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百富公司返还货款1.53468亿元及利息,驳回其他请求。

五、结合最新司法解释的实务要点

2023年12月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对代位权制度作了系统细化,和指导案例167号的精神一脉相承:

  1. 代位权客体扩大。不再限于“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的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担保权、利息债权等)也能代位,但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抚养费、人身损害赔偿、劳动报酬、养老金等)除外(第33、34条)。
  2. 管辖更清晰。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管辖协议、仲裁协议,不能用来对抗代位权诉讼(第35、36条)。
  3. 诉讼地位明确。债权人没把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法院应当追加;多个债权人告同一相对人的,可以合并审理并按债权比例确定份额(第37条)。
  4. 限制债务人“逃废债”。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在代位请求数额内不得要求相对人清偿,无正当理由不得减免债务或延长期限(第41条)。

六、律师点评与风险提示

指导案例167号对重庆企业和债权人是颗“定心丸”:代位权诉讼不是一锤子买卖,次债务人执行落空,你还能回头找原债务人追未获清偿部分。但想赢,证据和节奏是关键:

第一,留好证据链。代位权判决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终本裁定、未受偿金额计算表,一个都不能少,这是再诉债务人的底气。

第二,别被“重复起诉”吓住。代位权诉讼与对债务人诉讼被告、标的都不同,属于两个独立诉,正常立案不会被拦。

第三,算清时效。主债权和次债权都受三年诉讼时效约束,别等终本完了才想起来,时效过了就被动了。

对账款长期收不回的重庆企业,重庆企业应收账款追收律师可以帮你梳理“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三层关系,设计代位权加执行的组合拳。

遇到类似纠纷,建议尽早做重庆债务纠纷律师咨询,把证据和时效都核一遍,别让胜诉判决停在纸上。

如果还没走到代位权这一步,重庆买卖合同纠纷起诉流程也得心里有数:固定合同和履行证据、确认管辖、起诉、保全、执行,环环相扣。

一句话总结:重庆次债务人没钱执行不到怎么办?先用代位权穿透去要,要不到就回头找债务人,法律给你留了这条后路。

Q1:代位权诉讼拿到胜诉判决,申请执行时法院“终本”了,还能恢复执行吗?

答:能。终本(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只是暂时结束本次执行,不等于债权消灭。只要发现次债务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债权人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同时按照指导案例167号,未实际受偿的部分仍可向原债务人另行主张,两条路径并不冲突。

Q2:在重庆打一场代位权诉讼,诉讼费怎么算、由谁承担?

答:代位权诉讼按“诉讼请求金额”对应的财产案件标准计收诉讼费(比例递减),通常由败诉方负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法院按胜诉比例分担。律师费一般依委托合同约定,法律未强制由对方承担。

Q3:债务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还能提代位权诉讼吗?

答:债务人破产的,其对相对人的债权原则上属于破产财产,由管理人统一追收,个别债权人通常不能再通过代位权取得个别清偿;但可督促管理人追收,或在相对人破产时依法代位申报债权。这与指导案例167号“债务人未破产”的情形不同,需要区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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