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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还能直接起诉发包人索要工程款吗? 配图
建设工程与合同实务解读 法律风险防范攻略
实际施工人还能直接起诉发包人索要工程款吗?
实际施工人还能直接起诉发包人索要工程款吗? 配图 2026.10.18

核心结论:202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二》)施行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的施工主体,原则上不能再直接起诉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索要工程款,只能向与其有直接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折价补偿款。仅三类情形例外:发包人明知借用资质(挂靠)、符合代位权条件、农民工工资专项追索。

一、旧规则:实际施工人凭什么能“直接告发包人”

过去二十年,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索要工程款,靠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这条规则当年是为了保护农民工权益、打破“层层转包、互相推诿”僵局而设,允许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兜底。司法实践中,不少包工头、班组负责人正是凭这一条把发包人(开发商、建设单位)拉进诉讼,拿到了工程款。

二、新规落地:2026年6月30日起,直诉通道关闭

《建工解释二》第六条第二款明确:“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该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此前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这意味着

《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确立的“直诉发包人”通道,自2026年6月30日起正式废止。

建工解释一

新规之所以转向,背景在于:2019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施行后,农民工讨薪已有专项通道;而旧规则在实践中被滥诉、被中间环节套利,反而挤压了真正施工人的受偿空间。回归合同相对性,是这次规则调整的底层逻辑。

需要提醒:2026年6月30日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直接以“实际施工人”名义起诉发包人的,大概率面临被驳回起诉或驳回诉讼请求的风险。

三、现在还有哪三条路能“告到发包人”?

维权情形 法律依据 能否直接起诉发包人
借用资质(挂靠),且发包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 《建工解释二》第4条 可以,法院应追加被挂靠企业为第三人
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 《民法典》第535条、《建工解释二》第7条 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
农民工追索工资 《建工解释二》第8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可以,请求先行垫付/先行清偿
普通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工程款 《建工解释二》第6条 不可以,只能告合同相对方

四、两个近三年真实案例

案例一:(2023)最高法民申659号|最高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发包人将某文旅项目发包给某建设公司,该建设公司转包给吕某,吕某又将工程肢解分包给张某。张某施工完毕后未足额收到工程款,遂起诉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张某系多次违法转包、分包链条末端的实际施工人,其要求发包人承担责任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建工解释一》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21)最高法民他103号电话答复。

案例二:(2024)京01民终1522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某工程经总包单位承包后层层转包,末端实际施工人施工完毕,因工程款被拖欠,将发包人诉至法院,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裁判观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明确:《建工解释一》第43条规定的可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实际施工人,不包含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末端施工主体无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法律依据】《建工解释一》第43条。

注:两案裁判时旧规尚未废止,但已清晰呈现“限缩实际施工人范围”的司法倾向,与新规精神一脉相承。

五、新规下实际施工人怎么要工程款?(实操路径)

第一步:固定证据。施工合同、结算单、工程量确认单、验收资料、付款凭证,一个都不能少。

第二步: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按转包/分包合同,起诉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请求折价补偿款(

《建工解释二》第6条第1款)。

建工解释二

第三步:视情况提起代位权诉讼。需满足:你对前手享有到期债权、前手对发包人享有到期债权、前手怠于行使且影响你的债权实现。

第四步:农民工工资走专项通道。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可直接请求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垫付或清偿。

第五步:注意诉讼时效。工程款债权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别拖到“过期”。

六、风险提示

在《建工解释二》施行后继续沿用旧思路,把发包人列为被告主张工程款,可能承担败诉后果并自行负担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甚至被对方主张保全错误赔偿。起诉前务必先厘清:你的身份是借用资质人、接受转包人,还是接受违法分包人?与发包人之间有无合同关系?证据能否支撑代位权要件?

另需留意: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原则上专属于与发包人订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民法典》第807条、

《建工解释二》第17条),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一般无权主张优先受偿。也就是说,即使告赢了,你拿到的也只是普通债权,清偿顺位排在抵押权、优先权之后,执行回款的不确定性更大——这也是为什么起诉前做足“主体与路径”功课尤为重要。

建工解释二

Q1:工程被转包了三手,最底层的包工头还能告发包人吗?

A:原则上不能。多层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的末端施工主体,只能向与其有直接合同关系的转包人主张,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告发包人(

《建工解释二》第6条)。

建工解释二

Q2:我是挂靠施工的,能直接起诉发包人吗?

A:看发包人是否“明知”。发包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借用资质的,可以直接起诉,法院会追加被挂靠企业为第三人;发包人不知情的,只能向被挂靠企业主张,或走代位权路径(

《建工解释二》第4条)。

建工解释二

Q3: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法院是哪个?

A:由被告(发包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仲裁条款,不能约束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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