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长期停工、双方互发解除通知,法院能否先行判决解除合同?
在工程纠纷里,项目长期停工、发包人和承包人互相说对方违约、各自把解除通知甩给对方,这种场面并不少见。一旦谈不拢,工地开不了工,买房的人拿不到房,损失一天天往上叠。问题就来了:工程还没竣工验收,本诉反诉缠在一起,工程款结算还得等鉴定,法院有没有可能“先就一部分”判解除合同?答案很明确:可以。本文结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和2026年刚施行的最新司法解释,把这件事说清楚。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发包人甲房地产公司(住所地江苏邳州)把当地一个建设项目发包给承包人乙建设公司(住所地浙江)施工,签约合同含税暂定价约3.5亿元,价格形式为固定不含税综合单价包干。
合同履行中,承包人从2024年2月起停工,部分土建和安装分项还没做完。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擅自停工、没按约做材料报验和垃圾清运,导致工期延误、项目长期停滞,于2024年4月26日送达《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知函》。承包人抗辩称停工已办手续、工程已经复工,并指称发包人没办好施工许可证、逾期付进度款,于4月28日回函主张自己才有权解除,要求确认发包人解除行为无效、合同在2024年5月2日解除,同时反诉索要工程欠款和停窝工损失。
两边各自向对方发了解除通知,矛盾彻底激化,工程彻底卡死。
二、审理法院及案号
一审: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4)苏03民初224号(先行民事判决,2024年8月15日作出)
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4)苏民终1603号(2025年1月15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为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案例,入库编号 2025-07-2-115-002。
三、争议焦点
工程还没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都已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法院能不能就合同解除这个问题先行判决?
四、法院裁判观点
徐州中院认为本案符合先行判决的法定条件,讲了四条理由:
其一,合同解除的事实基础已经清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案涉工程长期停工,双方都把解除通知发给了对方,说明已无继续履行意愿,解除的实质要件已经成就。
民法典
其二,这项诉请和其他争议相对独立。先行判决只解决“合同要不要解除”这一个相对独立的问题,不影响双方对已完工量、现场剩余材料的清点确认,也不影响后面违约责任、工程结算等问题的另行处理。
其三,先行判决有必要,也更紧迫。项目长期停摆,直接拖住后续复工、房屋交付和购房人权益,不先把解除状态固定下来,损失只会越滚越大。
其四,合同解除后承包人仍负附随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规定,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遵循诚信原则履行协助义务。施工人应向建设单位移交其施工部分对应的施工资料及与竣工验收有关的资料,并协助注销施工许可证。
民法典
五、判决结果
徐州中院先行判决:一、确认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2024年5月2日解除;二、承包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发包人移交相关施工资料及与工程竣工验收相关的资料;三、承包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发包人办理案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注销手续。
江苏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先行判决落地后,新的施工单位很快进场复工,一期房屋顺利交到上千名购房人手里。至于合同解除之后的违约责任、工程款结算以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问题,法院在把全部事实查清楚之后再另行处理。
六、结合最新司法解释的解读
这里要专门说一句2026年刚落地的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五条写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请求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施工资料等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承包人退场前,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这把本案的裁判要旨写成了普遍适用的条文,进一步钉死了合同解除后移交施工资料、配合注销施工许可证的法定义务,还首次明确了退场前的证据保全规则。
同一条司法解释的第十四条细化了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与返还期限,第十条明确了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已完工工程价款的计算方式,给同类僵局案件提供了更清楚的裁判抓手。
七、实务风险提示
- 对发包人:合同解除后尽快主张承包人移交施工资料、配合注销施工许可证,避免资料缺失影响验收、办证和交房;退场前可申请证据保全,固定施工界面与工程量。
- 对承包人:停工务必留痕,单方停工易被认定根本违约;解除后应主动履行移交资料等附随义务,拒不移交将承担占用损失与违约责任;停窝工损失、工程结算需另行举证,切勿以“不交资料”对抗。
- 对双方:先行判决只解决部分争议,违约责任与工程款结算仍待处理,应尽早准备鉴定与举证,防止损失扩大。
八、律师点评
这个案子最有价值的地方,是法院没被“工程款数额巨大、本诉反诉缠在一起”吓住而非得“一判到底”,而是用先行判决这把快刀先把合同僵局斩断。对施工企业,资金被漫长诉讼占用往往比败诉更致命;对购房人,早日复工交房才是实打实的利益。
2026年建工解释二第十五条落地后,“解除合同就移交资料、退场之前先保全”成了可预期的规则,建议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合同时就把退场、资料移交和证据保全写清楚,从源头压住僵局风险。
如果你正碰到工程停工、合同解除或者施工资料移交这类纠纷,尽早找专业建设工程律师聊一聊,把先行判决、证据保全和优先受偿权这几条路先评估明白。
Q1:什么是先行判决?建设工程纠纷中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
A:先行判决是《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156条规定的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当某项诉请(如合同是否解除、无争议工程款数额)事实清楚、与其他争议相对独立可分,且不及时处理会扩大损失(如工程长期停工影响复工和购房人权益)时,法院即可先行判决,不必等全案查清。本案即先行确认合同解除,并判令承包人移交施工资料、配合注销施工许可证,其余留待后续处理。
Q2: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必须移交哪些施工资料和手续?
A:根据
《民法典》第558条的后合同附随义务,以及最高法《建工解释(二)》(法释〔2026〕12号)第15条,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移交:其一,其施工完成部分对应的全套施工资料;其二,与工程竣工验收相关的资料;其三,配合办理施工许可证注销等手续。拒不移交的,将承担占用损失与违约责任。实务中建议退场前先申请证据保全,固定施工界面与工程量。
民法典
Q3:合同解除后工程款和停窝工损失还能要吗,怎么处理?
A:能要,但需另行处理。先行判决只解决合同解除这一相对独立的诉请,不影响后续主张:已完工工程价款结算(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可参照合同订立时当地计价标准按比例计算,见建工解释二第10条);承包人的停窝工损失、工程质量保证金(见建工解释二第14条);以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些需经鉴定、举证,在全案事实查明后裁判,承包人应尽早准备结算材料、及时保全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