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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案例

重庆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二审改判胜诉案例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结算纠纷二审改判案:发包方单方增扣苗木成本,法院为何全部驳回?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25)渝01民终4433号 | 【代理律师】庹昌友律师|【关键词】重庆建设工程律师、工程款拖欠、劳务分包合同、资金占用损失、LPR利率

    一、基本案情

      2022年2月,重庆某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将辰光项目大区园林景观工程中的植物栽植劳务分包给杭州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双方签订《软景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固定综合单价包干,暂定总价xx万元。合同明确:养护期内乙方无条件对死亡植物进行更换,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必须保证栽植的乔木、灌木存活率达到95%,若低于95%,低于95%存活率的苗木成本由乙方承担,可在劳务费中扣除。

      工程完工后,双方通过微信进行结算。2023年10月,甲公司预算员发送《结算清单》,确认审核金额为xx万余元。然而2024年12月,甲公司又发送《结算清单(最终审核)》,单方将死亡苗木栽植费用扣款降低,同时新增扣除死亡苗木成本xx万余元,导致审核含税金额骤降x万余元。乙公司不予认可,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工程款xx万余元及资金占用损失。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乙公司退还工程款xx万余元。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撤销一审判决,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工程款xx万余元及资金利息,驳回乙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

      焦点一:植物养护增项价款x万余元是否应当计算?

      乙公司主张2022年6月至8月期间存在合同外植物养护增项,xx个计时工,每个xx元,合计x万余元,并提供了现场工单、养护记录、签证单等证据。甲公司辩称,根据合同约定,种植期间及施工完成后一个月内由乙公司负责免费养护,不应另行计费。

      焦点二:死亡苗木成本xx万余元是否应当扣除?

      甲公司主张案涉项目死亡苗木成本xx万余元,乙公司应承担xx万余元,根据合同约定可直接在劳务费中扣除。乙公司认为,双方在2023年10月的结算清单中已确认死亡苗木扣款x万余元,甲公司后续单方新增扣除缺乏依据。

    三、法院认为

      关于养护增项价款:合同约定”单价包含了绿化种植期间的养护等工作内容,即为完成每个子项的一切费用”。乙公司主张的养护增项价款与双方约定不符,不予支持。

      关于死亡苗木成本:乙公司基于甲公司2023年10月发送的《结算清单》主张权利,该清单明确死亡苗木扣款金额,能够认定存在死亡苗木的事实。甲公司主张死亡苗木成本xx万余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亦不申请鉴定。故甲公司辩称扣除死亡苗木成本,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关于付款条件:合同约定”工程完工验收合格支付至85%,最终结算审定后收到建设方工程款3个工作日内支付至95%,剩余5%为质保金”。法院认为,乙公司施工内容仅为甲公司施工内容的一部分,本案价款远小于甲公司与建设方之间的价款,且未约定甲公司需收到建设方全部价款后才付款,甲公司应当支付该部分价款。

      关于已付款金额:甲公司主张通过农民工专户于2024年1月支付x万余元,乙公司不予认可,甲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支持。

    四、裁判观点

      1、结算清单经确认后具有约束力:双方通过微信发送的结算清单,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发包方事后单方变更结算内容,未获承包方认可的,不产生法律效力。

      2、主张扣款方承担举证责任:主张扣除工程款的一方,应当对扣除事由及金额承担举证责任。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且拒绝申请鉴定的,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背靠背”条款不宜过度适用:总包方以收到建设方全部工程款作为向分包方付款的前提,若对分包方显失公平且合同未明确约定的,法院不予支持。

    五、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工程款x万余元及资金利息,驳回乙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Q1:微信结算清单被单方变更怎么办?

A:及时书面回复不予认可,保留原清单作为证据。未经双方确认的变更不产生法律效力。

Q2:质量扣款举证不足有何后果?

A:主张扣款方承担举证责任。无法证明损失金额且拒绝鉴定的,承担败诉风险。

   【律师简介】

      庹昌友律师,上海市海华永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10年+执业经验,专注重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工程款拖欠、工程结算争议。

      免费咨询:185-8970-1303

      官网:(https://jiangong.tuochangyou.cn/)

      本文案例来源于真实判决,人物及公司名称已匿名化,仅供法律学习参考。

 

 

2026-05-03
建设工程欠付工程款举证要点清单,包括结算协议付款凭证等关键证据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成功追索劳务工程款及资金占用损失

【审理法院】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24)渝0109民初16520号 | 【代理律师】庹昌友律师| 【关键词】重庆建设工程律师、工程款拖欠、劳务分包合同、资金占用损失、LPR利率

    一、基本案情

      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包人)将北碚区某项目园林景观工程发包给B园林工程有限公司,B公司未实际施工,肢解转包给C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2022年3月1日,B公司与C公司签订《硬景劳务分包合同》,合同暂定价100万元。C公司2022年2月进场,2023年7月完工验收。2024年1月16日双方签订结算协议,确认欠付XX万元,约定分期支付:6月30日付XX万、9月30日付XX万、12月30日付XX万。B公司到期未付款项,C公司委托重庆建设工程律师庹昌友起诉,要求B公司支付XX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A公司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争议焦点

      1、结算协议效力:B公司对XX万元无异议,但请求减免资金占用损失

      2、损失计算标准:按LPR浮动利率还是固定利率,起算时间如何确定

      3、发包人责任:A公司是否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担责

    三、法院认为

      1、结算协议有效

      2024年1月16日《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约定付款期限均已届满,B公司未支付,C公司主张XX万元工程款应予支持。

      2、资金占用损失分段计算

      3、发包人责任不成立

     B公司与A公司未结算,无证据证明A公司欠付金额,C公司该项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四、判决结果

      一、B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C公司工程款XX元,并按上表分段计付资金占用损失;二、驳回C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XX元,C公司负担XX元,B公司负担XX元。

Q1:结算协议签订后对方不付款,可直接起诉吗?

A:可以。结算协议具有独立法律效力,对方逾期即构成根本违约,无需等待全部期限届满,可立即起诉主张全部款项及损失,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

Q2: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起诉发包人?

A: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43条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但必须举证证明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具体金额。本案因无法证明欠付金额未获支持,建议起诉前通过律师函、调查令固定证据。

Q3:资金占用损失如何计算?

A:一般参照一年期LPR(2024年约3.45%),采用分段计算:已到期未付部分自逾期日起算,未到期部分自起诉日或加速到期日起算。诉讼请求中应明确计算方式,避免笼统主张。

    【律师简介】

      庹昌友律师,上海市海华永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10年+执业经验,专注重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工程款拖欠、工程结算争议。

      免费咨询:185-8970-1303

      官网:(https://jiangong.tuochangyou.cn/)

      本文案例来源于真实判决,人物及公司名称已匿名化,仅供法律学习参考。

2026-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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