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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4
重庆不少建设工程项目,存在”先签一份、后补一份、再签补充协议”的情况。合同一旦因承包人无资质、借用资质、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等原因被认定无效,当事人最关心的就是工程款结算以哪份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下称《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四条给出了明确答案: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合同均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一方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则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这一规则自2021年1月1日施行,是重庆法院处理多份无效合同工程款结算纠纷的直接依据。
(一)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这是”合同无效也能要回工程款”的总依据。
民法典
(二)
《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一条:承包人未取得资质、借用资质、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等情形下,合同无效。这也是多份无效合同并存最常见的成因。
建工司法解释(一)
(三)
《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四条(核心规则):数份合同均无效→按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实际履行难以确定→按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重庆渝中区、江北区、渝北区等法院在工程款结算纠纷中普遍适用这一口径。
建工司法解释(一)
法院看的是双方实际按哪份合同组织施工、付款和结算,不看重合同名称或签订顺序。常见证据包括:进度款审批单、工程签证单、结算审核书、付款凭证、往来函件和会议纪要。
特别提醒:如果两份合同都被部分履行,或履行痕迹混乱,法院往往以最后签订的合同(如补充协议)为准,并结合双方结算文件综合认定。这也是重庆法院审理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案件的通行做法。
参考案例(已脱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渝01民终14263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某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又与杨某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实为转包。因杨某不具备施工资质,双方合同被认定无效。杨某诉请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即便《施工合同》与《内部承包合同》均无效,根据
《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四条,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仍可参照适用。但本案发包人已按约支付至审核结算价款的88%,因结算审计未完成、最终价款未确定,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欠付金额亦无法查明,故对杨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建工司法解释(一)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说明两点:一是多份无效合同不影响参照实际履行合同结算价款;二是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仍需以欠付范围查清、付款条件成就为前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逾期利息条款通常一并无效,只能主张资金占用损失。黑白合同情形下(备案中标合同与另行签订的合同不一致),按中标合同结算。重庆地区的工程款结算纠纷,可向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遇到具体案件,建议第一时间咨询重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律师,梳理合同与证据后再定策略。
本文作者:庹昌友,上海市海华永泰(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10年+,主要办理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与商事诉讼。本文依据《民法典》合同编及相关商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撰写,案例检索自公开裁判文书并已脱敏处理,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胜诉承诺。
答:能。工程验收合格,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依据是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民法典
答:按实际履行的合同;实际履行难以确定的,按最后签订的合同。
答:可以。实际施工人可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