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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泥鳅苗大批死亡、公司拒不回购,法院判赔7.2万 ——(2025)鄂0704民初1020号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案例解析

核心结论:

重庆养殖户购买泥鳅苗后苗种持续死亡、饲料断供、技术指导缺位,公司拒不补苗、回购,法院认定其构成根本违约,判令解除合同并赔偿养殖户损失x元、违约金x元,公司唯一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的胜诉关键在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固定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以及追加一人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作者】庹昌友律师,上海市海华永泰(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10年+,专注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公司法律事务。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鄂0704民初1020号
审理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案由 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审理程序 简易程序(缺席判决)
结案方式 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部分支持)
代理律师 庹昌友律师(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63条、第566条、第577条;《公司法》第23条第3款;《民事诉讼法》第147条

二、案情简介

2024年2月,田某、唐某签订合伙合同共同承包鱼塘养殖。同年5月21日,二人与湖北某农业科技公司(下称”八方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购买泥鳅苗1,000斤、价款110,000元(先付40,000元、提苗付清余款60,000元),另付全程药款10,000元;公司提供全程技术指导、免费饲料、送货上门,并按15元/斤回收成品。

合同签订后,二人先后支付苗款、药款等合计112,021.30元。2024年5月26日泥鳅苗投塘后,自6月10日起持续死亡,饲料供应断断续续、技术指导零散缺失,催告补苗、供料均无果,承诺赠送的黄鳝苗也未交付,至庭审时泥鳅存活率已不足10%。二人认为公司交付苗种质量不合格、未履行技术指导与供料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遂诉请解除合同、退还款项x元、支付违约金x元、赔偿鱼塘租金损失x元,并要求唯一股东司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争议焦点

  1. 案涉合同性质如何认定——是普通购销合同,还是养殖回收合同?
  2. 八方公司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合同应否解除?
  3. 泥鳅苗死亡原因及损失如何分担——是公司苗种质量问题,还是养殖户管理不当?
  4. 八方公司唯一股东司某应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法院裁判观点

  1. 合同性质:名为购销、实为养殖回收合同

案涉合同虽名为”购销合同”,但约定了公司免费提供全程技术指导、免费饲料、保证成活率、成品回收等内容,实质为养殖回收合同纠纷,各方均受合同约束。

  1. 苗种质量:提供方应承担检疫合格的举证责任

收货时苗种是活的、成活率达标,并不能当然认定质量合格,不能排除带病尚未表现的情形。根据动物检疫规定,检疫合格的应有检疫证明。八方公司未提交检疫合格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1. 根本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养殖户有权解除合同

八方公司作为专业养殖公司,相对养殖户具有专业和经验优势,更有售后和服务义务。但其技术指导零散碎片、饲料供应不及时导致断粮,苗种死亡后未分析原因、未派人现场指导、未免费补苗,亦未按约定回购成品,其根本违约行为已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约定有效期半年系格式条款,应以手写补充部分”出栏”为限确定存续期间。

  1. 损失分担:结合双方过错,公司承担60%

养殖户前期喂食过多、后期停止喂食存在管理不当,且泥鳅尚有部分存活具有现金价值。法院酌定八方公司承担60%赔偿责任即x元,养殖户自行承担40%;违约金结合双方过错程度酌情支持x元。

  1. 一人公司股东责任:唯一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司某系八方公司唯一股东。根据

《公司法》第23条第3款,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司某未提交财产独立证据,应在x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
  1. 员工责任:职务行为不担责

宋某、聂某非合同相对人,代收苗款、药款系职务行为且款项已交公司,养殖户要求其个人担责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五、裁判结果

判项 内容
第一项 八方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田某、唐某x元
第二项 司某对上述x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项 驳回田某、唐某对宋某、聂某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原告负担x元,八方公司、司某连带负担x元

六、律师解读:养殖回收合同纠纷维权的四个关键

  1. 合同性质决定维权路径。养殖回收合同往往以”购销”为名、行”技术+回收”之实,正确认定合同性质是确定案由、主张权利的基础。
  2. 电子证据是定案关键。本案微信聊天记录贯穿签约、付款、催料、反馈死亡全过程,完整固定了公司违约的事实链条,是法院采信的核心证据。
  3. 举证责任倒置要用足。苗种质量合格证明、一人公司股东的财产独立证明,法律均将举证责任分配给提供方/股东,养殖户应主动提出,将”无法举证”转化为对方败诉点。
  4. 追加股东实现”穿透追责”。公司财产混同风险高时,把唯一股东列为共同被告,可将公司债务延伸至股东个人财产,大幅提高执行到位率。

、风险提示

养殖回收、种苗购销类合同纠纷维权需注意:一是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避免损失扩大;二是对苗种成活率、饲料供应、技术指导等关键约定尽量写入合同并留存书面凭证;三是注意诉讼时效,发现违约后应尽快主张权利。本文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胜诉承诺,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咨询专业律师。

Q1:养殖回收合同纠纷,苗种死了能要求退钱吗?

A:可以。若公司提供的苗种不合格、未履行技术指导或回收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养殖户可依据

《民法典》第563条主张解除合同,并依据第566条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本案即获得法院支持,判赔7.2万余元。

民法典

Q2:苗种质量问题,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A:由苗种提供方承担。检疫合格的种苗应有检疫证明,提供方无法提交合格证据的,法院可认定其举证不力。养殖户应保留购苗合同、收据、微信沟通记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

Q3:一人公司欠钱不还,能要求股东个人还吗?

A:能。根据

《公司法》第23条第3款,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起诉时把唯一股东列为共同被告即可。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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